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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政臣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黄永桉家具经营部、佛山市顺邦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038号
案件名称朱政臣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黄永桉家具经营部、佛山市顺邦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政臣;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黄永桉家具经营部;佛山市顺邦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038号原告:朱政臣,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黄永桉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黄永桉,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佛山市顺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健,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家文,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国,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政臣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黄永桉家具经营部、佛山市顺邦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朱政臣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政臣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政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朱政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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