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2224号 原告:银永康,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成都市豆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金度路。
法定代表人:喻世金。
被告:深圳市主角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龙塘西6巷8号407。
法定代表人:陆昌健。
原告银永康与被告成都市豆号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主角家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银永康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永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豆号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主角家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永康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银永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