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81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高新区海涛百货店,经营场所郑州高新区秦岭路66号通和明镜台8幢一层4号铺。
经营者:曹海涛。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高新区海涛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2019年11月15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郑州高新区海涛百货店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