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229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
被执行人:四川省仙洞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果盛路8号1栋1层附4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梁。
被执行人:河南省鹏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东同庆路西北环路南博颂路北6号楼4单元3层303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富。
被执行人:古蔺县国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土城乡天井村。
法定代表人:李波兰。
被执行人:新乡市御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封曹路中段北(鲁岗乡和寨村)。
法定代表人:齐运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受理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2000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