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61号 原告:林志阳,男,汉族,1978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舒利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大乡。
法定代表人:黄荣卿,职务:经理。
原告林志阳与被告晋江市陈埭舒利达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林志阳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志阳的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志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志阳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梅君) 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