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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牟平区真省鑫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6民初31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牟平区真省鑫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牟平区真省鑫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民初31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平区真省鑫商店,工商登记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东关路356号附25号、26号。

实际经营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东关路世纪花园小区西门门头房。

(店招:德万宝超市)。

经营者:王春,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利民,山东君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牟平区真省鑫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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