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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巴中市巴州区加佳名特柴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9民初103号
案件名称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巴中市巴州区加佳名特柴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市巴州区加佳名特柴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民初103号 原告: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16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6785428209Y。

法定代表人:陈天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加佳名特柴门,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02MA67F35KXU。

经营者:赖龙祥,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加佳名特柴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加佳名特柴门于2019年11月12日已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加佳名特柴门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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