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894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中文名字(ANDREA/LAMIERI)。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卓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翼翔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阳光林森东路288号爱登堡西部灯饰采购中心C栋026号。
法定代表人:黄顺斌。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翼翔龙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翼翔龙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