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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四川翼翔龙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6894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四川翼翔龙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四川翼翔龙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894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中文名字(ANDREA/LAMIERI)。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卓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翼翔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阳光林森东路288号爱登堡西部灯饰采购中心C栋026号。

法定代表人:黄顺斌。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翼翔龙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翼翔龙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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