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35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
被执行人:黄岛区泊里宏金源五金劳保供销部,住所地黄岛区泊里镇海泊二路1-22号。
被执行人:黄岛区宏金源五金劳保供销部,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南张家村267号。
经营者:宋开丽,女,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张子杰,男,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岛区泊里宏金源五金劳保供销部、黄岛区宏金源五金劳保供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额7457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宋开丽的银行存款7507元。
该款项扣缴执行费50元,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发放案款7457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岛区泊里宏金源五金劳保供销部、黄岛区宏金源五金劳保供销部所负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