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8刑初17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岩块,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佤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人,住澜沧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静,云南行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普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四部刑诉(2019)3号起诉指控被告人魏岩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宁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魏岩块及其辩护人王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魏岩块欲向一不知名边境男子购买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对方留下名为“我今生今世爱你切不能在一起”的微信联系方式。
2019年3月16日晚上,微信名为“我今生今世爱你切不能在一起”的男子将卷烟放置指定地点,被告人魏岩块便连夜多次将该卷烟运到澜沧县雪林乡××水库路边境一侧树林内,后被执勤民警抓获。
当场查获卷烟44箱,共计2200条,其中,云烟(紫)850条、红河(软甲)200条、红河(硬88)450条、红山茶(软)200条、(软经典)300条、红塔山(硬经典)200条。
经鉴定,所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价格认证,该批卷烟货值人民币196500元。
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并指控被告人魏岩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岩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魏岩块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岩块的行为属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6日晚上,微信名为“我今生今世爱你切不能在一起”的男子将卷烟放置在被告人魏岩块指定的地点,被告人魏岩块便连夜多次将该卷烟运到澜沧县雪林乡××水库路边境一侧树林内,后被执勤民警抓获。
当场查获卷烟44箱,共计2200条,其中,云烟(紫)850条、红河(软甲)200条、红河(硬88)450条、红山茶(软)200条、(软经典)300条、红塔山(硬经典)200条。
经鉴定,所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价格认证,该批卷烟货值人民币196500元。
上诉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身份情况,证实被告人魏岩块的基本身份信息,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证实:澜沧县雪林乡边境派出所于2019年3月17时00时30分,根据举报线索在水库路与缅甸方交界尽头中方一侧树丛旁抓获被告人魏岩块的经过。
3.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9年3月17日16时20分至30分,澜沧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魏岩块涉嫌违法的44箱卷烟进行检查,该卷烟全部用绿色编织袋包装,绿色的外包装里面装着淡黄色无字样纸箱,该批纸箱高约0.7米,宽约0.4米,长约0.6米,经打开该批纸箱进行检查,当场在该批纸箱内查获84mm云烟(紫)850条、84mm红河(软甲)200条、84mm红河(硬88)450条、84mm红山茶(软)200条、84mm红塔山(软经典)300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200条,检查全过程当事人魏岩块在场,未损坏现场任何财务,执法人员现场告知魏岩块所享有的相关权利,魏岩块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现场提取涉嫌违法的外包装,实物及特征照片作为辅助证据。
为调查案件需要,避免证据灭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第二款的规定,经澜沧县烟草专卖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澜沧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将查获的该卷烟6个品牌共计2200条作为涉案物证全部先行登记保存至案件处理完毕。
4.提取检材笔录,证实2019年3月17日16时45分至55分,执法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当着被告人魏岩块的面由魏岩块随意从红山茶、红塔山(硬经典)、红塔山(软经典)、红河(软甲)、红河(硬88)、云烟(紫)六种品牌的香烟内按规定抽取红山茶l条、红塔山(硬经典)1条、红塔山(软经典)1条、红河(软甲)1条、红河(硬88)3条、云烟(紫)4条作为检材。
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9年3月17日,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出示扣押决定书,扣押了魏岩块涉案财物44箱卷烟,共2200条。
其中84mm云烟(紫)850条、84mm红河(软甲)200条、84mm红河(硬88)450条、84mm红山茶(软)200条、84mm红塔山(软经典)300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200条。
同时扣押了被告人魏岩块的手机一部。
6.鉴定意见,证实经澜沧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送检的红山茶l条、红塔山(硬经典)1条、红塔山(软经典)1条、红河(软甲)1条、红河(硬88)3条、云烟(紫)4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19年4月10日澜发改价认(2019)7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查获的云烟(紫)84mm850条,认定单价为100元/条,认定总价为85000元,红河(软甲)84mm200条,认定单价为55元/条,认定总价为11000元,红河(硬88)84mm450条,认定单价为110元/条,认定总价为49500元,红山茶(软)84mm200条,认定单价为55元/条,认定总价为11000元,红塔山(软经典)84mm300条,认定单价为80元/条,认定总价为24000元,红塔山(硬经典)84mm200条,认定单价为80元/条,认定总价为16000元,合计2200条,总价196500元。
上述结果已于2019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魏岩块。
7.被告人魏岩块在侦查机关及法庭上的供述,其交代:2019年3月16日18时许,我在手机上用微信上联系一个微信名叫“今生今世爱你切不能在一起的人”,他在微信上对我说有货(80)件,84mm红山茶(软)每件900元,84mm红河(软甲)每件900元,84mm红塔山(硬经典)(软经典)每件1100元,84mm红河(硬88)每件1300元,84mm云烟(紫)每件1300元,我知道这批卷烟是假烟,因为价格便宜。
联系好后当日下午18时许我就走小路过到缅甸××勐××县边境街前面,他把货放到边境的路边,让我自己去取货,我没有购进卷烟的合法有效进货凭证,到了取货的地方我就自己背了3件回中国这边,一共背了10多次,共背过来44件,直到2019年3月17日00时许在雪林乡××水库路尽头小平台处被查获了。
其中被查获的数量是84mm云烟(紫)850条、84mm红河(软甲)200条、84mm红河(硬88)450条、84mm红山茶(软)200条、84mm红塔山(软经典)300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200,一共是2200条。
准备购来销售,但是还没有销售对象,不敢放在家里,我准备在地里盖个临时装货的小棚子留货。
货款也没有付给对方,对方是一个1.6米高的中年男子,是缅甸人,我没有他的电话,只有微信。
以上证据,经本院公开开庭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具有证明效力,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岩块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魏岩块系犯罪未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但对被告人魏岩块不宜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岩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
)二、查获的84mm云烟(紫)850条、84mm红河(软甲)200条、84mm红河(硬88)450条、84mm红山茶(软)200条、84mm红塔山(软经典)300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200条,共计2200条,依法没收销毁。
扣押被告人魏岩块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