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8585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谭惠,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北盛一文哥书店,住所地:浏阳市北盛镇北盛仓社区兴盛南路。
经营者伍一文,男,汉族,1989年6月17日出生,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北盛一文哥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浏阳市北盛一文哥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浏阳市北盛一文哥书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