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43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津县东李镇众鑫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东李官屯镇西街村。
投资人:付庆国。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津县东李镇众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