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执783号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东方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隋小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烟台东方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烟台东方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未按该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396号民事判决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