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1070号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利,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中国鞋城车氏鞋杂批发部,经营场所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1号(市场二层2461号),经营者:车志财。
被告:中国鞋城杨希珍鞋杂批发部,经营场所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1号(市场二层2462号),经营者:车志财。
第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立足鞋业商店,经营场所宽甸镇宽泰南环路门市,经营者:刘慧。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鞋城车氏鞋杂批发部、中国鞋城杨希珍鞋杂批发部,第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立足鞋业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