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674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愿峰,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佳琪便利店,经营场所二七区正商城和园4号楼108户。
经营者:于伟良。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佳琪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2019年11月19日,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佳琪便利店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