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357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市兰香副食品门市部,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桥楼乡老街1号。
经营者:杜兰香。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阆中市兰香副食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