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4号D栋。
法定代表人:李淑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华,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富美达洁具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建材新城B区14栋。
经营者:吴庆先,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上诉人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富美达洁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