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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郫都区好视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24民初5966号
案件名称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郫都区好视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郫都区好视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5966号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财,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好视力眼镜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街村码头路1.3号。

经营者:易芳,女,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明公司)与被告郫都区好视力眼镜店(以下简称好视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新视明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视明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好视力眼镜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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