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278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高坪区小龙学院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39-34号门面。
经营者:姚文平。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高坪区小龙学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