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347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东星不锈钢制品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86号11号楼1层附7号。
经营者:刘田。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东星不锈钢制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