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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莹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225刑初404号
案件名称肖莹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莹莹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225刑初40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莹莹,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现住兰考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8年7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郭晓康,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二部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莹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改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莹莹及辩护人郭晓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肖莹莹明知“金源日化”的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进价,从该厂购进假冒立白、蓝月亮、超能等厂家注册商标的洗护用品一千余件。

2018年5月21日,该批货物在被告人肖莹莹位于兰考县三义寨乡康寨村的仓库卸货时被兰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

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批涉案侵权商品价值166420元。

另查明,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肖莹莹主动到拉烤箱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并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兰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兰考县工商局关于肖莹莹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移送材料目录、兰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报告、兰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清单、鉴别报告、鉴定报告、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及注册商标证明、银行开户记录及工行账户明细、汇力物流收发货明细、兰考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莹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结合社区矫正社会调查情况,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莹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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