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终5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美街868-3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林少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奇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县大道东段1299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靖,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宇,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奇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上诉人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