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民初19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郾城区城关镇百分五超市。
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太行山路中华家园门面房。
经营者:王会景,系门店招牌为“百分五超市”的个体工商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郾城区城关镇百分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