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琼01执704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世衍。
委托代理人:黎寿珠。
被执行人:海口美兰萍发商店。
经营者:李琼菊。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琼0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美兰萍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该判决书内容包括:海口美兰萍发商店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内容为: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口美兰萍发商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海口美兰萍发商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统查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海口美兰萍发商店名下的财产信息,该系统反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11月21日,本院按照被执行人海口美兰萍发商店工商注册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调查,海口美兰萍发商店已不在该地址经营,现在该地址上经营的业主不知道海口美兰萍发商店目前的经营状况,也无法提供海口美兰萍发商店的财产线索。
2019年11月28日,本院经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口美兰萍发商店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该局反馈被执行人海口美兰萍发商店的经营者李琼菊无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
因被执行人海口美兰萍发商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海口美兰萍发商店及其经营者李琼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鉴于上述情况,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向其告知了财产统查的情况,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海口美兰萍发商店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应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0tmgvkqhbcmtmato16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唐 平 审 判 员 钟 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菲菲 附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