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77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佰家汇服装店,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旌旗广场2楼C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2MA3FBQB157。
经营者:苏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市佰家汇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莱阳市佰家汇服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阳市佰家汇服装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