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证保29号申请人:项龙江,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军,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慈溪市彬彬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打火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7224095E。
法定代表人:裘尧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项龙江与被申请人慈溪市彬彬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未经其许可,在慈溪市装新的机器设备共37台,再次涉嫌侵害申请人的发明专利权,且该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申请人的专利号为ZL0213××××.4、名称为“一种打火机电子击头的加工方法及其专用模具”发明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及机器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申请人的专利号为ZL0213××××.4、名称为“一种打火机电子击头的加工方法及其专用模具”的发明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及机器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慈溪市彬彬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项龙江的专利号为ZL02137794.4、名称为“一种打火机电子击头的加工方法及其专用模具”的发明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及机器进行清点、拍照或拍摄。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