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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掖市甘州区-青松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07知民初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掖市甘州区-青松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青松超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知民初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青松超市店,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青松嘉苑8号楼49号门店。

注册号:620702600472167(1-1)。

经营者:孙某,男,汉族,1987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青松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力珍 审判员  安凤梅 审判员  尹建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齐志婧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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