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49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古林孚兰赛日用品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藕池村绿荷苑。
经营者:杨立火。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古林孚兰赛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