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知民终3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七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汝继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枫,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森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磁各庄村村委会东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森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南国大家装E座2层19号。
法定代表人:潘枫,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松山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额头湾东建金鼎湾-福贵号3栋401室(8)。
法定代表人:邱亚萍,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枫、北京森泰木业有限公司、湖北森尚木业有限公司和武汉松山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72元,减半收取15536元,由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