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888号之一 原告:上海晟菩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1895弄51号6幢三楼333室。
法定代表人:周莘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112-118号6幢3093室。
法定代表人:钟伟。
被告:上海皖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大叶公路2058弄24号第4幢223室。
法定代表人:管威。
被告:杨伟,男,1992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钟伟,男,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黄埔区。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晟菩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蓝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皖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杨伟、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钟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于2019年6月4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后恢复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晟菩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允许。
原告上海晟菩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晟菩斯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晟菩斯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晟菩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