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8民初16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丛爱平,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丛爱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