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781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广达路38号3栋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迪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传告村162号。
法定代表人:范喜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天台迪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