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2432号之一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茅忠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金凌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方桥方阳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丹沃思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方桥方阳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卓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文苑路462号1号楼2楼201-61室。
法定代表人:王欣欣,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萍,浙江海册律师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松,宁波浙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凌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宁波丹沃思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卓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