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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海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民初12482号
案件名称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海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胡海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2482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丽,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海勇,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海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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