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即墨市国志商店,住所地青岛即即墨市通济街办事处西元庄村。
经营者:张志国。
被执行人:张志国,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0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85元,依法将上述存款划拨至本院,本案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035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