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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527执1144号
案件名称杨振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7执1144号被执行人杨振,男,1981年10月生,汉族。

住安徽省临泉县。

关于杨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执行罚金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豫1527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杨振罚金20万元,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一、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杨振限期按判决履行,但其未按判决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民政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但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向其邻居及村居住地群众了解,被执行人杨振现外出打工,暂无存款收入;

四、将杨振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五、将被执行人杨振名下所开银行账户全部予以冻结;

六、经向刑事案件承办人询问调查,被执行人杨振已交付5万元罚金,对于剩余十五万元未缴纳且未发现有可供处置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振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527执1144号案的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杨振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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