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7执1144号被执行人杨振,男,1981年10月生,汉族。
住安徽省临泉县。
关于杨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执行罚金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豫1527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杨振罚金20万元,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一、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杨振限期按判决履行,但其未按判决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民政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但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向其邻居及村居住地群众了解,被执行人杨振现外出打工,暂无存款收入;
四、将杨振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五、将被执行人杨振名下所开银行账户全部予以冻结;
六、经向刑事案件承办人询问调查,被执行人杨振已交付5万元罚金,对于剩余十五万元未缴纳且未发现有可供处置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振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527执1144号案的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杨振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