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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平、张某茹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刑终1806号
案件名称姚某平、张某茹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姚某平;张某茹;蔡某龙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1806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平,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茹,女,1995年5月27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址为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2019年8月1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蔡某龙,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2019年8月1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平、张某茹、蔡某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粤0111刑初192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姚某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被告人蔡某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四、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手表配件一批,予以没收、销毁。

宣判后,被告人姚某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某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姚某平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某平撤回上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刑初19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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