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158号原告:深圳市鑫锐达电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水泉路33号厂房1栋401。
法定代表人:王权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艾尔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乐群社区共和工业路31厂房5层501。
法定代表人:程暐祐。
原告深圳市鑫锐达电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艾尔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2036××××.0,名称:手机指环扣支架)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深圳市鑫锐达电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鑫锐达电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鑫锐达电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