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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国泰葡萄酒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聚燕楼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执1205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国泰葡萄酒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聚燕楼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01执1205号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国泰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国泰葡萄酒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聚燕楼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7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青岛国泰葡萄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受理。

申请标的:210042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青岛国泰葡萄酒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平度支行38×××63银行账户、现场查封青岛国泰葡萄酒有限公司6个贮酒罐和自建板式厂房并作出限制消费令。

2019年9月25日,本院组织执行谈话,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以8万元了结全部债权债务。

2019年9月27日,青岛国泰葡萄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仁虎将81100元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已解除限制消费令和冻结的银行账户(现场查封自行作废)、并转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收取执行费1100元。

至此,本院(2019)苏0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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