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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马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刑更5337号
案件名称罪犯马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刑更5337号罪犯马超,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苏07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4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10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认为,罪犯马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马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日。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8年1月、2018年7月、2019年1月、2019年7月获得表扬四次。

另查明,该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马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鉴于该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应予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日(刑期至2019年1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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