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城阳区苇苫泰丰隆超市二店,经营场所青岛市城阳区苇苫社区(流亭街道,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苇苫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东约150米)。
经营者:朱容狮。
被执行人:朱容狮,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城阳区流亭街道邱家女姑村。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苇苫泰丰隆超市二店、朱容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7)鲁0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标的为人民币432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情况予以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已限制消费。
经约谈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