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终1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芗城区靓洁卫浴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浦路16号家世界建材城一层A9号。
经营者:李景权,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区靓洁卫浴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6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区靓洁卫浴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区靓洁卫浴商行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区靓洁卫浴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一 龙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代理审判员张丹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楚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