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30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新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华燕,职务不详。
被告:涟水新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住所地涟水县金。
负责人:华燕,职务不详。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涟水新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涟水新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