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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董作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6民初610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董作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董作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民初610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作为,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满族,原西丰县西丰镇日发办公伙伴店业主,住辽宁省西丰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作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以已与被告董作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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