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053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小罗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安徽大市场七区1956、19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CD8F8J。
经营者:罗兰。
被告:合肥瑶海区小罗文具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安徽大市场七区19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CE867D。
经营者:罗根川,男,汉族,1972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小罗文具商行、合肥瑶海区小罗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 坤 审 判 员 汪 寒 人民陪审员 胡孟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应梅 书记员桑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