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963号之一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V412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9TEL5Y。
法定代表人:林青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琦菡、王少协,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志华,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掌柜公司)与被告陈志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大掌柜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志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大掌柜公司提出撤回对陈志华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陈志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7.6元,减半收取计1018.8元,由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陈 凡 审判员 吴伟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慧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