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30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优品会超市,住所地盱眙县淮河镇。
登记经营者:张武。
实际经营者:陈万荣。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优品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