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3564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50T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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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翠琳合万家生活超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村万家蓢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
经营者杨翠琳。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翠琳合万家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