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9293号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80510188F,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源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贵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19(商务秘书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吴丹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丹琴,女,汉族,1990年3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贵古服饰有限公司、吴丹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贵古服饰有限公司、吴丹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贵古服饰有限公司、吴丹琴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贵古服饰有限公司、吴丹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