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5355号之一 原告:尤静芳,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达川区王志峰服装店,经营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新西街13号。
负责人:王志峰,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静芳诉被告达州市达川区王志峰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尤静芳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达州市达川区王志峰服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尤静芳申请撤回对被告达州市达川区王志峰服装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静芳撤回对被告达州市达川区王志峰服装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尤静芳负担。